上海公安学院章程 ( 2023年09月15日 )

20191029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9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安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公安学院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学院前身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山东创办的第一所警官学校——华东警官学校。1949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警务学校正式建立,1955年更名为上海市公安学校。1958年并入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上海分院,1963年恢复,并与上海市政法干部学校、上海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1978年再次恢复上海市公安学校,1983年改建为上海公安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6年上海市第一、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并入。2016年升格为上海公安学院,20176月上海公安学院揭牌成立。建校以来,学院为上海乃至全国培养了大批优秀警务、政法人才,被誉为申城警察的摇篮、警官的熔炉

学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围绕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愿景,面向新时代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秉持托起公安工作明天的校训,立足特色性应用技术型公安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深化实战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公安高等教育现代化水平,努力增强对上海公安事业发展的服务力、支撑力和贡献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安院校办学特点和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上海公安学院,简称公安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为“SPC”。学院网络域名为“shpc.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景路100号,设有浦东、闵行、宝山三个校区,其中浦东校区是主校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景路100号;闵行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179号;宝山校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99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上海市公安局履行举办方对学院的领导、管理、指导、监督、保障等权利和义务。学院以服务公安需要为办学宗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执行本章程,履行对举办者负责的义务,努力建设与新时代上海公安工作和上海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安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上海公安工作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学院主要承担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理论与实务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任务,实施多种教育形式,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第二专科教育,同时承担在职民警继续教育,以及受公安部和市公安局委托为境内外警方举办的各类培训等。学院按照市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和培养,并根据公安工作发展需求与办学条件,适度调整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院校训是托起公安工作明天,体现了公安教育在公安工作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地位与作用,映射出学院培养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与使命,寓意教职工从教育人的理想与追求,蕴含学生勤学苦练的信念与志向。学院校庆日为62日。

第十条 学院校徽图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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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图案由五角星”“利剑”“天平”“橄榄枝等元素组成;校徽上部的铭牌书写上海公安学院校名;校徽中圈标注学院英文译名“Shanghai Police College”“1949”代表建校年份;校徽中圈内的文字是学院校训的缩写托起公安明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公安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免、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领导学院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以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类学术组织

(八)领导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

(九)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任务的完成;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决策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聘任、聘用工作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公安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经院长授权,常务副院长日常代行院长职责,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召集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部署落实学院党委会有关决议,研究处理学生学员育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依法治校等各方面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和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学院各项工作开展设计、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保障等;系部主要职责是实施各项学生育管、教学和科研任务,强化内部管理和师资建设等。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部门根据办学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办学任务,加强运行管理。学院根据上海教育改革和公安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规划,各部门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公安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受理、调查和处理对院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和公安纪律规定方面的检举、反映等;

(五)受理院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为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依托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形式,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和救济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开展审议、评定和咨询。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及学院的学科、专业状况,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发展规划、专项方案、评价标准、重要工作等予以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

(二)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引进与发展中相关学术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

(三)审议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学院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议学院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学科资源配置等方案;

(五)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的审议、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院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术评价标准和规则,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导师资格;

(六)审批本科生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七)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八)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不超过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普通委员由院属部门(系、部、处等)提名推荐,经院党委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教官代表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组、思想道德考察组、教育教学业绩考核组。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规定,结合公安院校特点和实际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学院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保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日常保密教育和各项管理措施,大力强化学院师生保密意识,切实筑牢学院保密和信息安全防线。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按照公安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立德树人,提高广大师生政治站位,着力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理想信念教育,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重要论述作为公安人才培养首课主课必修课,突出抓好培根铸魂、启智润心。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发挥党委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优化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健全完善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强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

第二十九条 学院着力抓好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选拔、培训、激励机制,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夯实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基础。

第四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条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平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高等教育规律和公安教育特色。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办学育人的全过程,构建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推进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方针,加强思政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公安院校三全育人工作格局。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主动适应上海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新型现代警务机制建设要求,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由学院或公安业务单位提出需求,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学院学科结构定位以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为主要学科,开设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专业及方向,并根据行业和地域特点打造学科专业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院局合作、战训交融、育用衔接的专业建设要求,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构建体现新理论、新知识、新业务、新技术的专业课程体系和基础课程体系,开发紧跟公安实战发展的特色课程和教材,创新实战化、情境化、信息化教学方法手段,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完善实验实训设施和教学实践、实习基地,自主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面向警务实战和公安教育教学需要,自主确定科研任务,广泛开展公安理论、公安实务和公安技术等领域研究,大力加强公安智库建设和图书情报资源建设,深入推进科研协同,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为警务实战和公安教育提供智力服务和支撑。

第三十五条 学院健全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坚持全程评价、多元测评和落实奖惩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指导、督促和激励措施,确保教学质量。学院健全教学科研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对教师教官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事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教官、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教官是学院教学的主体,应具有优良师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做到会教擅研能战。

第三十七条 学院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教官制度,聘请来自行业部门、熟悉公安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和骨干来院任教,实行聘期制。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教师教官、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享有人民警察待遇,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公平使用学院资源,按规定参加进修;

(三)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参与学院改革和发展,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及公安机关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产;

(三)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学术规范等,做好本职工作;

(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教师教官工作制度规定,贯彻执行师资格制度、岗位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考评制度、专业发展制度等。

(一)学院建立并优化教师教官队伍的管理机制,依据实际情况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二)学院坚持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发展方向,实施师资培养战略,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综合素质;为适应公安教育发展需要,学院为教师教官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到公安基层挂职锻炼、实战践习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学院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科研育人的原则,并加强校园文明建设、警营文化建设和语言文字工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执行相关部门关于教职工工资、医疗、住房、交通、离退休等各方面的待遇规定,努力为教职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通过所在部门或直接向学院相应职能部门(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学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公安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学院按照国家和上海招生考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严格择优的原则,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确定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开展招生工作。学院实行严格教育和培养,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期毕业,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秉持忠诚警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安纪律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警务化管理,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学习勤奋、训练刻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应用研究能力,以及宽广的国际视野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及有关规定,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教学和科创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学习、训练、生活设施等教育资源;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

(三)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安纪律,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员管理处,负责处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以及困难救助、依法维权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参加各类培训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战斗力标准和实战化要求,围绕公安工作需要,按照面向实战、讲求实用、追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分层分类的在职民警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上海公安队伍能力素质,为打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队伍提供支撑。

第五十一条 学院服务国家战略,依托公安部设立的全国公安培训基地和教学实验实训中心等,面向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聚焦长三角警务一体化战略,充分发挥上海区位优势,为全国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和境外警方举办各类专业培训,努力提升服务力、辐射力、影响力。

第七章    服务行业和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市公安局部署和办学需要,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安研究和公安实战任务,服务平安上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托并强化上海公民警校办学活动,坚持社会化、公益化的办学方向,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讲、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警民沟通,增进警民互信密切警民关系,共筑城市安全。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产属性为国家所有。财产使用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院制定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收支和财务检查、监督,确保财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对接受的捐款、赞助等经费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征求学院教职工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章程修改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